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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可以在到期日出售权证吗
投资者如持有即将到期的权证,可否在到期日沽出?这并非新鲜问题,却仍然有部分投资者会误解。
与股票不同,权证是一个有存续期限的投资品种,在其有限的生命周期中,有几个重要日期需要投资者格外留意,尤其是即将到期的权证,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是投资者特别需要关注的两个日期。那么,权证的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权证的到期日是指行权截止日,此日后该权证就退出市场,既不能交易,也不能行权,不再有任何价值。而权证的最后交易日是权证在二级市场上可进行交易的最后一天,该日之后投资者无法从市场上买进或者卖出该权证,只能选择放弃或行权。通常,为了确保在最后交易日的交易以及行权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交收和过户,最后交易日一般是到期日前的倒数第六个交易日(以最后公告为准)。例如,深发SFC2的到期日为2008年6月27日,最后交易日为2008年6月20日(星期五);南航JTP1将于2008年6月20日到期,其最后交易日为2008年6月13日(星期五)。为了提醒投资者注意这两个重要的日期,按现行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一般而言,投资者可从发行人的公告中得知最后交易日,也可根据到期日自行计算出最后交易日,或向相关发行人咨询。由此,投资者应明白权证到期日即是最后存续日,但并不等于最后交易日,所以持有人并不能在到期日卖出权证。南航JTP1仅剩今明两个交易日,投资者宜关注当中的风险。
既然持有人只可在最后交易日当天或之前买卖权证,那么,投资者应仔细检查持有的权证是否值得持有至到期,如果不值得,则应在到期前出售权证,尤其是存续期快结束而仍然处于价外的权证。此外,从日常与投资者的沟通来看,个别投资者对行权比例2:1存在误解。事实上,行权比例2:1表示投资者每持有2份权证,可以在到期行权时拥有行权1股的权利,而行权比例并不会影响行权价格。